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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1年通告第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0]139号)精神,切实加强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事故的发生,保证市民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家庭装修中随意改动室内燃气设施的现象和燃气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依法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管理是城市燃气安全正常供应的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的法规、规定,自觉维护燃气设施的安全。
  二、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应提高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意识,对新建住宅小区要加强用户房屋装修的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禁止用户随意改动室内原有燃气设施,对因私接乱改而造成安全隐患的,燃气供应单位不得予以通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室内原有燃气设施。对已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燃气供应企业报检;燃气供应单位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由用户负责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整改;由于用户逾期不改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整改后,须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用户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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