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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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