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酒类商品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严格遵照
《条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做好酒类商品管理和监督工作。一是各地以前自行制定的与
《条例》精神相违背的管理办法、规定等要一律废止,一切工作必须按照
《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切实维护
《条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是酒类商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借执行公务之便吃、拿、卡、要。三是要依照
《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严格执法,依法管理酒类市场。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商品真伪、优劣鉴别等各种咨询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五、加强部门协作,确保
《条例》的贯彻执行
酒类商品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经贸、工商、质量、卫生防疫、公安、铁路、交通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条例》的基本精神,认真履行各自职能,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和酒类商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经常深入实际,监督检查
《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新经验,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全面地报告同级人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促进
《条例》的贯彻执行,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将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局等在年内开展一次
《条例》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