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理顺酒类商品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贯彻执行
《条例》的重要保证。各地应按照政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妥善解决经营机构和管理执法部门的分设问题,尽快明确执法主体,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各地县的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设置。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都要以
《条例》作为行为准则,自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秉公办事。要坚决改变靠发证收费、靠罚没收入养人的状况。要主动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加大市场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活动
假冒伪劣酒的大量存在是扰乱酒类商品市场,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直接根源。各地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条例》规定,坚持“生产管住,批发管严,监督零售,重点打假”的原则,认真开展酒类商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生产、批发许可证制度,对无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处;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及卫生标准,使用非食用酒精和添加剂生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
《条例》处罚或取缔;对经营假冒伪劣、销售过期、变质酒类商品的批发企业或经营者,要按
《条例》和《
产品质量法》、《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要加大对酒类商品零售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规范进货渠道,防止税收流失。要及时受理消费者对酒类商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并依据
《条例》处理,彻底净化酒类商品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