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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2号 2001年6月18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酒类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意见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1年4月9日)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全省酒类商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酒类商品市场的繁荣和酒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宣传贯彻好《条例》,对于加强我省酒类商品的管理,保障酒类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和酒产业的形成与壮大,增加地方财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酒类商品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各项内容,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为促进我省酒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酒类商品大流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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