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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3.劳动合同期未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因企业改制、改组和减员增效,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下岗职工领取一次性基本生活保障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得以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享受其它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由,克扣或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改制、改组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原企业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属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改制后仍留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前后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10.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拖欠问题,对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医药费等债务,应由企业予以补缴补发。对拖欠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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