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
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以及原国家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劳人办字〔198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已经2001年3月22日第6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
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为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劳动关系,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1.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