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
认真清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出行政执法依据详细目录(包括具体法条)并汇集成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三定”规定,依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分清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将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的清理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由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
在清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类别、执法责任、处罚种类等,并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四)全面培训考核,加强检查监督
在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工作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培训内容上,重点进行以《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等公共法律科目和本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法律科目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方式上,按照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分结合,条块结合,分片实施的原则进行;培训对象上,重点以近两年来没有参加过本《意见》所要求培训内容的人员、新调整上岗的人员、初次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组织考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经两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要调离执法岗位。制定和完善培训、轮训计划,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
(六)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
1.执法公示制度。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执法程序以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审核、备案、发证)等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本部门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作的服务承诺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均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