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从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等收费中提取15%作为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用于工业节水关键技术示范推广、技术改造贴息等。
(三)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强水污染的治理,要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水功能区,提出不同水体和水量条件下水资源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容量、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资源保护等措施方案,并在制定产业、投资等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要根据水体功能要求,确定环境容量和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保行为。要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实行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全过程控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对江河沿岸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厂要加快技术改造,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停产整顿或关闭。“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对左江、右江、邕江、郁江流域工业污水的治理和城市污水设施的建设,要在加强水资源污染治理的基础上,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
各地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10年前,全区所有县城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南宁、桂林、北海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各地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要结合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完善排水设施,做到城市下水管道清污分流,今后污水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要与供水能力的增长速度相适应,缺水的城市要对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和利用。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不达标的要进行预处理。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水体环境保护责任制。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要制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计划,并抓紧实施,确保水源水质。2002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建立供水水源水质旬报制度,并对地级市供水水源水质实行公报制度。要加强对环保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目标责任奖罚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江河水体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联防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加快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