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
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1〕5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城市的生命线。解决城市水的问题既是我们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是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三大战略、六大突破”重要决策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一项具体内容。我区虽然是水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但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特别是水源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城市已出现水源短缺和水质性缺水,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水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落实“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为我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有效保障。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资源防治工作
(一)加强规划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城市供水。
按照中央提出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要优先考虑城市用水。必须从全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水污染治理、污水回收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正确处理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流域与流域之间、生产与生活之间、当前与长远等各方面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各地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各地编制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市城市必须在2003年前完成,县城必须在2004年前完成。同时,要建立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