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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的管理,维护安装秩序,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是指通过卫星接收或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活动。
  军队、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用于军事、公安和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的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取得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的安装活动。
  第六条 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申报程序进行年度审核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经年度审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作废,待合格后可以重新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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