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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汉责任制以及其他层次监督工作制度。当前,要抓紧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切实抓好行政执法公示制。目前尚未建立公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今年上半年内,抓紧确定公示的地点和方式,尽快将本单位应当公示的事项向社会公示,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制度的落实;已经建立公示制度的行政执法单位,也要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以进一步增加行政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二是要尽快启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制度。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对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建立相应的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制度。对于确属本机关层级监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受理,不得推诿、扣压或者久拖不办。对其中比较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线索,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下级机关限期处理,并跟踪督察处理结果;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下一级机关直接监督范围内的一般案件线索,可以转交下一级机关处理,并视情况要求反馈结果。对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处理,及时报告承办情况;否则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三是对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严格审查把关,并加大备案和清理的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在发布前经其设立或者指定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发布后及时上报备案,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随时进行清理。凡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的,不论经何种渠道提出,文件发布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要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废止或者修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自省政府黑政发〔1993〕129号文件下发以来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做的具体应用解释没有报省政府备案的,应于今年3年末之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要求,将应用解释文件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此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规范和清理本系统使用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统一规定的文书,要抓紧制定有关文书格式,于今年3月末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四、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层级监督水平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条例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并明确赋予其10项具体职责,这既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力,更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按条例要求设立或者指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本系统的层级监督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贯彻条例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担负的法制工作特别是层级监督任务相适应,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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