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2000年12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系重大。重新制定的条例总结了原条例施行6年来的实践经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重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的基础上,将“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以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确定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贯穿在规范行政执法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中,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行政的基本精神。同时,条例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了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力度,并科学、系统、详尽地归纳了各项违反条例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和行政处分档次。这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我省的经济发展环境,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做好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综合机构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有各类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一次重新审核,并对经确认的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分级予以公告。公告后,未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经审核确认的单位也必须严格按照确认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对机构改革后继续保留和重新组建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条例规定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审查关特别是入口关。加强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证件的重新换发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未经法律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条例规定的合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安排其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
三、健全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