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黑政发〔2001〕5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上来
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和自觉执行相关规定。要从依法治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资产可持续利用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管好、用好土地资产和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运营效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同清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同开展“防腐败、抓源头”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分析辖区内各城镇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查实存在的问题,找准成因及其危害。抓住机遇,突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真正把思想和行政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供给引导需求的土地供应新机制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城市(镇)存量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要抓住和充分利用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把土地供给和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今后,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经立项的建设项目供地,要首先消化城市(镇)范围人的闲置土地,凡闲置土地未经清理和消化利用或城市(镇)存量建设用地未作调整改造的市、县,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停止其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转用征用审批,也不再批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确保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