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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3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方法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应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各一份:
  1.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
  3.企业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详细对比表和必要的采标说明;
  4.必要时可提供其它能说明企业产品标准已采标的材料。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标准给予采标认可: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其标准水平为国际一般或国际先进水平;
  2.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三、经采标认可的企业产品标准由认可单位签发《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附件4       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你单位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特此证明。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名称:
  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
  采用程度:
  标准水平:

                         认可单位审核人签字:
                         认可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对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


          稳定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1.证明产品质量达标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由地、州、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
  (2)上述检验报告必须是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报告,并需列出反映采标的产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全项检验数据;
  (3)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的时效必须在采标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之内,如果标准中未对检验周期作出规定,则应是一年内的检验报告;
  (4)除特殊情况外,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为产品的抽样检验报告;
  (5)型式或例行检验报告应有明确的产品质量达到采标标准要求的结论意见。
  2.证明企业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应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文件。
  (1)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一般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近期内连续三批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交收检验)报告。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附件6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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