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停止使用采标标志,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企业代码: 认可号:
┏━━━━━━━┯━━━━━━━━━━━━━┯━━━━━┯━━━━━━┓
┃产品名称型号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 编 │ ┃
┠──┬─┴─┬─────┴───┴────┼─────┴──────┨
┃产品│执行标│ 采用标准编号 │ 采用程度 ┃
┃ │ ├────┬─────────┼──────┬─────┨
┃采标│准编号│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 等同 │ 等效 ┃
┃ ├───┼────┼─────────┼──────┼─────┨
┃情况│ │ │ │ │ ┃
┠──┴───┴────┴─────────┴──────┴─────┨
┃企业产品采标简况: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