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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企业停止使用采标标志,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撤销其《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企业代码:         认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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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型号 │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  编 │      ┃
┠──┬─┴─┬─────┴───┴────┼─────┴──────┨
┃产品│执行标│    采用标准编号    │    采用程度    ┃
┃  │   ├────┬─────────┼──────┬─────┨
┃采标│准编号│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  等同  │  等效  ┃
┃  ├───┼────┼─────────┼──────┼─────┨
┃情况│   │    │         │      │     ┃
┠──┴───┴────┴─────────┴──────┴─────┨
┃企业产品采标简况: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意见: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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