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按附件1格式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二)省属及省属以上企业的产品,原则上企业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地、州、市属及以下企业的产品,原则上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型式审查,评审组人员名单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四)评审组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资料审查,写出型式审查结论意见,并对结论意见负责。
第十条 型式审查按《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评分表》(附件2)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采标认可工作由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组成员由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评审员组成,评审组人员控制在5至8人。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采标型式审查通过后,有关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企业产品采标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采标型式审查结论和评审人员签名;
(三)采用的我国标准文本,该文本必须是产品的性质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都采用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如标准文本是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或由样机实物测试所得,必须出具由相关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归口单位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技术机构按附件3规定认可的采标认可证明(格式见附件4);
(四)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5。
第十三条 经型式审查、审核认可的企业采标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颁发《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报送的材料一份留省技术监督局,一份送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各自归档。
第十四条 采标产品认可编号由年代号,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300),采标产品认可汉语拼音字母缩写(CR)和认可顺序号组成。
×××× 5300 CR ××××
│ │ │ │
│ │ │ └──认可顺序号
│ │ └───────采标产品认可缩写
│ └─────────────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年代号
第十五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确认,经确认合格的,更换证书。
第三章 采标标志备案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