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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
 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
 (2001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和加快我省采用国际标准步伐,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或协会)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四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采标的认可工作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采标产品的认可工作和采标标志的备案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云南省采用国际标准办公室实施。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委、办、厅、局、公司,应在每年3月以前将当年的采标计划和推荐列入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编制并下达采标计划,负责统一采标认可,统一采标产品发证和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采标标志备案和颁发备案证书,并负责对采标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推荐列入实施采标标志目录的产品及其标准名单汇总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下达采标标志目录计划。
  第六条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标认可(或验收)的产品,企业应将有关材料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产品采标是指等同、等效采标,不包括非等效采标。

第二章 产品采标认可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产品采标认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产品质量达标和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第九条 在企业已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下,按下述程序申请产品采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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