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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明确审批时限。政府部门的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科学、严格地规定审批时限。国家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凡报审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应视为同意,并追究审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制订规范的审批程序。每项审批事项都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其中包括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依据、责任处室和相关的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对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今后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也可采取联合审批或“一条龙”审批方式。对审批频率较高、直接面向投资者或群众的事项,实行集中办事制。对审批业务多或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部门,推进“窗口式办文”制度。
  (七)加快采用新技术,改进审批手段。统一规划并逐步实施政府各部门的电脑联网,通过电脑互联网实现公务信息共享,探索多部门联网审批等新的模式。
  四、加强审批行为监督和审批后监管
  (一)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对违规违法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应制订相应的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规定,违法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
  (二)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审批行为,实行社会举报制度,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审批结果不服的,按国家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行审批公示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审批的透明度。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应公示每项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有的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审批结果应向社会公告。承担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应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形成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
  (五)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等作必要的调整,完善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管。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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