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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3.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但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原则上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4.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实的,或者只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审批,少数必要的项目,可实行备案制。个别确需审批(核准)的,必须经省政府认定或批准。
  5.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确认、认定、认证资格和资质的事项,或者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有条件的可交由中介组织承担。
  6.对国家明确要求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自行扩大审批权限的部分,应予以取消。
  7.对国家部委内设司局发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需审批(核准)的,必须经省政府认定或批准。
  (三)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
  1.对以省人大的法规为依据的审批事项,按上述对国家规定的审批等事项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个别确需取消的,要依法定程序经人大修改法规后予以确认。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个别确需通过法规认定审批的事项,应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由省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
  2.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审批等事项,有明确规定并确需保留的,一般予以保留;凡是能够明确规定具体管理内容并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事项,应取消审批,必要时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经过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予以确认。
  3.省人大、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资格、资质认定的事项,或者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应尽可能地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部门依法实行监管。个别确需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4.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可以从审批降为核准或备案,从核准降为备案的事项,应当实行降格管理。
  6.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个别确实需要采取审批(核准)方式进行管理的,经这次清理后,由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审定,并以规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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