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切实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服务社会;
六是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对重大审批事项的改革,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制度相统一。
(三)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清理、调整、规范、监管。清理,全面清理现行的审批等事项,搞清楚审批现状;调整,对清理出来的审批等事项,分别采取保留、取消、下放、合并、转移、备案等方式进行调整;规范,对确实需要保留的审批等事项,制定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操作规程,依法进行审批;监管,建立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加强审批监管。
二、审批等事项的清理和调整
这次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对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等事项按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四类逐一进行归类清理,分别作出保留、取消、合并、下放、转移、转核准或备案等方式的调整处理,重点是取消一批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含组成部分)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予以保留,实行依法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外事、国防动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项目;
3.涉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限制发展的行业和项目;
5.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财政支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基金管理项目,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7.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要求省级政府代行审批的事项。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区别不同情况,取消或调整部分审批等事项。
1.对国家明文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终审,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审核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其中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的事项,采取核准方式,核准后报国家审批。
2.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又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保留审批。但对其中属于经营性、营利性事项的指标和额度,则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政府直接审批的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