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与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眼前效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加强旅游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对兴建的各种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搞好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对涉及跨地区的旅游建设项目,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地区合作。
(六)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部门建立旅游开发项目库。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五年规划,对项目建设落实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通报。对旅游资源开发和产品更新、升级、优化实行倾斜政策。
(七)旅游产品开发要体现特色,突出重点,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线路,不断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按照全省旅游业发展区域布局,下大气力抓好冰雪、森林、湿地、农业、边境、民俗、史迹等七大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深入挖掘旅游产品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档次,增强旅游产品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八)大力推动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小商品、大产业”的发展方式特征。重点开发和生产体现吉林特色,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对功能多、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旅游商品的研发、技改、生产予以贷款贴息扶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三、拓宽渠道,多方筹资,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九)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建设。
(十)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扶持资金。同时采取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着力改善投资“软环境”,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开发旅游业。
(十一)相关部门和地区要积极争取少数民族发展基金、扶贫基金等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业。
(十二)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的长期低息贷款和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我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