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生态旅游强省的决定
(吉政发〔200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推进和实现我省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生态旅游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一)旅游业是一项拉动能力强、投资效益好、容纳就业多、发展速度快的综合性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业,对于促进我省对外开放、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乃至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五”期间要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优先发展。要树立大旅游观念,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十五”期间,全省旅游业总收入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05年,力争达到22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省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8%,基本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旅游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增强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战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旅游业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发展步伐。在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计划安排、调控措施制定等方面,把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予以安排。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步伐
(三)依据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充分依托我省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积极开发绿色旅游产品,倡导绿色旅游消费,提供绿色旅游服务,推进我省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发展,努力把我省建设成生态旅游强省。
(四)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吉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有利于优先发展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全省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区域发展规划,突出本地特色,并严格依据规划进行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