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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6日)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1年6月6日
           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驻本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编外的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性病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第五条 对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控制范围包括:
  (一)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
  (二)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精液、器官、组织、细胞、生物制品及器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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