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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在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实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鼓励自主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加强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软件企业生产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规范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各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
  (四)鼓励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形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管理。要加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知识产权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引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同时,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知识产权的项目合作,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产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有效地保护我国知识产权。
  (二)加强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制定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和对外贸易部门在进出口贸易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备案制度,在开展进出口贸易前,贸易部门应向海关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及授权许可情况,对没有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要督促企业在出口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同时,海关要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执法检查,并接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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