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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失效]

  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要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后作为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作价入股。要特别注重运用民族著名商标作为合资企业的商标,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出口企业要加大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运用市场战略、策略,创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培育商标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对拥有专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要在计划、资金、信贷、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扶持。
  (五)加强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要按该规定并参照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政字〔1997〕317号)进行管理。同时,要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管理。
  凡在代理服务中得悉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涉密的有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六)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智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使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公约,按照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处理国际著作权关系,维护国内外智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知识产权安全防范制度。对存放图纸、资料、档案、半成品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载体的场所,在夯实人防基础的前提下,要舍得投入,加固物防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技防设备,建立科学、严密、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因疏于防范,致使发生知识产权泄密、被盗、被抢等案件,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环境
  (一)多方面筹集资金,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十五”期间,省政府已设立了专利技术产业化资金,用于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自200年起,有条件的地市县财政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及实施。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业用于技术创新的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投入要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省级财政和地市县财政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装备,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以增强地方的经济竞争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加大对版权保护工作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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