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在全省印章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3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印章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
关于在全省印章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1年6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推动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系统)建设工作,公安部于2000年4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实施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并下发了《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要求各地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在印章业实行计算机系统管理、刻制公章,到2002年底以前,全国要建立印章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为做好我省印章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强公安机关现代化管理手段,增大科技投入,实现全省、全国联网,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印章系统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系统是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的信息源之一,是公安机关科技强警发展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建立印章系统是现实“严打”整治斗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伪造印章及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的能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印章系统的建设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加快工作进程。要以确保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为前提,针对本地现有印章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印章系统的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承制印章的企业数量,报当地政府审定。在这方面,既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又要态度坚决,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确保印章质量符合部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