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资金筹集、运作和资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
(四)决定其他有关资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承办资金管理工作;
(三)审批和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
(四)每半年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资金筹集、运作和资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
(五)不定期在省公安厅内部刊物上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财务工作由省公安厅兼管;
(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要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规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实现资金的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买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利息支付补助款项;
(五)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六)不定期公布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
第七条 捐款的接收和回报
(一)接收汇款、支票或现金;
(二)开具统一收据;
(三)对社会上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第八条 英烈抚恤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1年1月1日以后因公殉职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家属;
(二)发放标准:5000元。
第九条 英烈子女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大专以上学校就读的所有烈士、因公牺牲和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英模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1、大专生:3000元;
2、本科生:4000元;
3、硕士生:3000元;
4、博士生:3000元。
第十条 英烈抚恤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和形式:
1、在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重大节日慰问活动中,向烈士、牺牲和伤残的英模及其家属发放慰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