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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公安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71号 2001年6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队伍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神圣使命。多年来,我省广大民警发扬不怕牺牲、英勇奋战的革命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我省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伤亡公安民警的抚恤工作,省政府决定设立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各级政府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省公安厅要尽快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来源
  (一)全省公安系统单位及个人捐款;
  (二)省财政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款;
  (四)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助。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为全省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补助的项目具体为: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资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资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省公安厅。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订资金管理规定或提出修订意见;
  (二)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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