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公安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71号 2001年6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队伍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神圣使命。多年来,我省广大民警发扬不怕牺牲、英勇奋战的革命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我省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伤亡公安民警的抚恤工作,省政府决定设立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各级政府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省公安厅要尽快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来源
(一)全省公安系统单位及个人捐款;
(二)省财政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款;
(四)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助。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为全省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补助的项目具体为: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资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资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省公安厅。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订资金管理规定或提出修订意见;
(二)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