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认真贯彻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合理调节税收负担和个人收入分配。要加快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控收款机、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先进征管手段的应用,增强税源控管和反偷税的能力。要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不断增强税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全面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通过岗位资格考试确定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对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从执法岗位上调整出来;对于政治、业务素质差,不适于税收工作的人员,要清理出税务机关。
四、加强部门合作,综合治理税收环境。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税法,建立起税务、司法、金融、工商、新闻等部门协调、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公、检、法机关要配合税收执法,加大对偷逃抗税的打击力度,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要依法严格审判;各金融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及时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存款帐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冻结和暂停支付存款等税务强制措施;工商管理机关要大力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的户籍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曝光涉税大案要案,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税的强大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任何人不得擅自变通税法,干预税收执法,为偷逃税者开脱说情,要为税务机关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对治理整顿工作不力,税收秩序混乱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以及对干扰税务机关查办涉税案件制止不力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努力创造优良的税收执法环境。各市政府要于2001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