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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
 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31号)和《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京建开〔2001〕276号)规定,现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市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必须凭审核通过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统一简称《核定表》)方可办理房屋立契过户手续。
  凡购房家庭实际购房价超过核准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的,需补交超过部分的综合地价款。
  二、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负责收缴购房家庭补交的综合地价款。
  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购房价款-该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10%
  对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发《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经核准收取补交综合地价款后,为缴款家庭按户开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房屋交易部门凭《核定表》、《通知书》、《收据》为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购房实际价款和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总额为基数,按经济适用住房收费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三、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后,权属管理部门将《核定表》、《通知书》、《收据》一并存入房屋档案,并在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注明购房家庭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房屋建筑面积。所购房屋产权仍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再上市时,凭《通知书》、《收据》核减超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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