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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

  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15日内将土地登记成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
  八、经注册登记后,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
  九、对做出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决定的,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
  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北京市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其他事项有异议提出复查申请的,以及经由国土资源部转来的复查申请副本,在15日内,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受理提出答复意见,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答复。
  十、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依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办法保管、使用。
  十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未进行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先依上述程序进行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按有关规定属于北京市局登记范围的,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按程序受理;属于区县局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持土地证书到区县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办结后,将房产登记清册送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备案。
  未办理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已在区县局办理的,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土地登记后,必要时要调阅区县局房产登记复印件备案。
  已由区县局进行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变更土地登记后,必要时要调阅区县局原土地、房产登记复印件备案。变更登记后,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应及时将登记清册送宗地所在区、县房地局。
  十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主体应该保持一致。需登记为上级法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需由两级法人共同申请,或由实际使用土地的法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也可采用以实际使用土地的法人名称登记,括注上级法人名称的方法。
  十三、北京市局变更登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依上述初始登记的有关条款实施。
  十四、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局先行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宗地所在区县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商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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