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进行的,还应提交申请登记宗地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因用地历史较长,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的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北京市局应予受理。经审核,公告后30日内无权属争议的,应按程序予以登记。
四、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的宗地的权属调查,按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的规定,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进行,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及有关区县局共同参加;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的宗地权属调查,由北京市局和区、县局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依
《规程》和调查方案统一组织。
指界时应事先通知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并将现场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方。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承担重新划界的费用。逾期不申请者,所确定的界线生效。
五、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的宗地的地籍测量,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依
《规程》会同北京市局组织实施后,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将测绘成果送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的宗地的地籍测量,由北京市局和区县局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依
《规程》和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地籍测绘须采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测绘数字地籍图。
六、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后,经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初审后,报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报主管局长,作出批准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决定。
七、经批准予以登记的,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转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进行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缮写土地证书,并持核准登记的土地证书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