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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91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根据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经征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

  为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为中央国家机关服务的工作,结合本市土地房屋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规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局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事务性工作由北京市局办理土地登记的事务机构承办。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意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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