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文物局审查危改片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方案时,一般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危改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要求必须原址保护。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附属物,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的建筑物,应符合已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未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各区文物主管部门确定其范围,应及时报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备案,并及时报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备案,并在危改规划方案中予以确定。
4.我市的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大部分由居民、单位、学校等占用。其中,居民使用对文物建筑破坏最大、修缮、火险隐患等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结合此次危旧房改造,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将文物保护单位内居民搬迁安置,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承担。此事在规划方案、搬迁范围等文件中必须明确。搬迁居民后的保护利用问题另议。可在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合理利用。其保护利用规划由建设单位报市文物局审批。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在2001年、2002年如有关单位能将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居民迁出,市文物局可在文物建筑修缮经费上予以适当补助。
5.在危改区范围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传统建筑,其中确需整体保护的传统建筑、近现代建筑,由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共同确定,并在危改规划和建设中予以落实。其所需经费和居民搬迁安置按规定由相关单位及个人承担。此外,对于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构件,可由文物部门调研提出需保护的砖雕、石刻、木结构构件等名单及保护方案。由建设单位配合在拆迁过程中妥善保护。依据《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所需调研及保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北京是地下文物埋藏非常丰富的地区,各危旧房改造部门要做好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市文物局将根据各危改片历史上文物遗存及现状情况,确定是否需进行考古勘探及考古勘探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所需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文物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