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修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在城市危改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京文物〔2001〕247号)
各区县规划局、建委、文化文物局、房地局、危改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将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速度,在“十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市的危改任务。为了在危改过程中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最大限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危旧房改造”的指示,正确处理危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现通过如下:
一、提高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认识,建立危改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统一的思想。危旧房改造是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改善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任务。通过危改将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面貌加以整治和恢复,充分展现北京历史文化特色,是危改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对城市中不同区位的危改片应确定不同对待的原则。
1.对于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重合的危改片,应按照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严格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原貌,采取有机更新危旧房,恢复原有历史特色的方式进行。
2.对于旧城内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片,要着重强调文物的保护和周边环境的控制,严格遵守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3.对于旧城区以外的危改片,除个别地段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遵守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以外,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1.各危改项目在向市规划委申报规划意见书之前,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市文物部门提交危改用地范围的文字说明、图纸和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等,由市文物部门会同区文物部门提供改造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名单、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图纸以及保护要求,以上内容形成正式文件致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规划委。市规划委将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意见书的内容。
2.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委申报的危改片规划设计方案,应编制历史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城市格局、街巷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整治和周边环境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