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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树立“论产业、不论成份”的新观念,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规则要求,加快调整市场准人政策。按照“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都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凡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我市各个行业的准人政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统一的市场准人标准。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企业注册应逐步改为工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制度。除少数直接关系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经市政府公布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投资者均可通过直接向工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本着有合法身份证明、合法居住权和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即可登记的原则,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贯彻“宽进严管”的原则,降低企业入市门槛,加强对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经营的管理。先在中关村抓紧进行企业直接核准登记制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市政府通过公布投资项目信息,广泛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制度,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授权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公用事业的投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引导国内企业及个人资金进入信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运营市场。
  (四)加强对个私经济的支持与服务,创造个私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疏通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为个私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一是进一步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切实加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要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合理调整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入。二是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由市工商联、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对需要贷款的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评定,确定信用等级,作为金融部门贷款的参考依据。三是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和总结推广贷款担保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多途径解决个私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要求并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其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
  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条件。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水、电、气、热等资源,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并在指标分配、价格、征地拆迁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引导和信息发布。建立政府部门向个体私营经济发布政策和有关经济信息的制度。通过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布,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现代农业、城市基础设施等首都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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