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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机构分别作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的领导下,为药品监督管理和执法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
  (三)机构的管理。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分局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过程中,应积极进行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后勤服务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
  三、编制和干部管理
  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所需行政编制,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四”的标准,在各区、县精简后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各区、县分局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定和管理,核编后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进行人员配备时,要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由市人事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今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的用人需求,在编制数额内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核定。凡是未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事局审批而违规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同时,对新录用人员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本市配套规章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药学、器械、医学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部门编制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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