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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本市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现就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实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将原由各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药品监督职能及各区、县医药公司承担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职能,统一交由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承担。按照机构随职能转移的原则,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一并划入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录用。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建后,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各区、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市药品稽查办公室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全市药品监督综合执法职能,领导区、县药品监督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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