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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账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
  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计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销售。
  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挂牌销售。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调查研究我省及各地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贸委每年组织一次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并颁发上岗证,加强流通企业管理人员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建立和规范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
  消防部门要对成品油流通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顿,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经营。对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流通企业、责令其停业整改;对在限期内没有得到整改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防灾抢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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