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
第九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省内加油站严禁设立立式罐、室内罐,不宜设立地面罐;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等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加油机整机防爆性能检测合格。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加油站零售的经营企业,应当经各级经贸委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我省成品油批发、仓储、加油站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报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经贸委提交《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二)县(市)经贸委收到《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15日内应会同县(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环保、交通、石油等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向设区市经贸委报送《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