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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贸委应当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
  第九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省内加油站严禁设立立式罐、室内罐,不宜设立地面罐;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等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加油机整机防爆性能检测合格。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加油站零售的经营企业,应当经各级经贸委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我省成品油批发、仓储、加油站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报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经贸委提交《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二)县(市)经贸委收到《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15日内应会同县(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环保、交通、石油等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向设区市经贸委报送《江西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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