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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7月3日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经贸委 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巩固成品油市场整顿成果,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成品油流通企业安全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四条 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炼油厂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
  第五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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