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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公路交通规费
 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赣府字〔2001〕201号 2001年7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等公路规费和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的征收和稽查工作,确保我省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五”期间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现就当前加强我省公路规费和车购税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省人大通过的《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2号)规定,自觉向当地稽征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公路规费,不得拖欠、逃缴、抗缴。对汽车厂家擅自降低装载质量的缴费车辆,各级稽征机构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予以调增。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购税。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规定,车购税由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车购费,在代征期间,由车购税代征机构负责追缴,代征期满后,则由车购税征收机构负责追缴。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稽征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稽征部门在费、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坚决废止不利于稽征部门依法征费的地方性文件,杜绝违反规定擅自出台减免公路规费的现象,确保各项交通规费和车购税及时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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