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
(赣府发〔2001〕18号 2001年7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已经2001年7月24日第7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这次的清理是在上一次取消514项的基础上,再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其中,还权于市场、还权于企业的46项,下放(还权)市、县的52项,简化审批手续的40项,规范备案、强化服务的21项,规范行政确认事项的26项,其他类别的12项。两批清理共取消审批事项711项,取消率达63%。为确保两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落实,特强调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省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审批。审批事项被取消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转换角色,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加强监管,决不能因取消审批事项而疏于管理或出现管理上的“缺位”和“真空”状态。监察、审计、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行使被取消事项审批权的,或者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后未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和服务,甚至不服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在近期内提出规范、清晰的流程图,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实行部门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由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由当事人向有最终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由受理机关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限时提出意见,限时内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由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列入正常工作,认真搞好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工商局报省政府审定后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