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十五”公路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拓宽筹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进一步调动市、县(区)的积极性,将在三年决战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以下政策:
(一)以国省道路网为整体,由产权单位实行规模经营、统贷统还。国省道路网建设,由省交通部门实行统一贷款、统一建设(联合建设)、统一还贷。即以全省国省道路网为整体,依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收费站点,测算确定收费年限,以加快改造步伐,提高还贷能力。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和经营国省道。具体操作由省计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研究商定。
(二)适当提高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与周边省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通行费收费标准。对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地方政府已设立的通行费收费站,其提高通行费征收标准的增量部分,测算包干,定额上交省交通厅,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归还国省道路网建设贷款。具体方案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调整公路改造补助包干标准。对经济效益较好,宜设站收费的国省道和经济于线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和不少于50%路基土石方。按对所承担的路基土石方工程费的投资额,按征地拆迁以国省道二级公路5万元心里、三级路4万元/公里的标准,两项合并计算作为地方的投资,收费后按投资比例分成。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控股或全额投资修建符合国家规定和我省路网改造规划的收费还贷公路改造项目。
对不宜收费还贷的国省道(含省养县道)公路改造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路基土石方工程量70%的投资额(国定贫困县路基土石方工程量承担60%的投资额),免除贴息,其余投资由交通部门承担。
县乡公路补助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并免除贴息。即,水泥路面宽6米及6米以上补8万元/公里、4.5米-6米补7万元/公里、3.5米-4.5米补6万元/公里,沥青路面均补5万元/公里。
凡2001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公路改造项目、县乡公路修建油路(水泥路)项目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在此之前的项目仍按“三年决战”的政策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国省道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造项目的审报批程序。
国省道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按现行程序由省计委审批。
国省道公路改造项目由省交通厅向省计委报年度总盘子及其项目清单,省计委审定后,再由省交通厅逐项审批下达、组织实施。
涉及公路改造收费还贷项目的设站收费,在报批时应附省交通部门对该项目立项或设计文件的批文,再按公路设站收费还贷的程序办理,即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