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继续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我省目前约有贫困残疾人47万人,占全省贫困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半数左右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特别扶助。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事关我省扶贫攻坚的全局。各地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作为扶贫重点统一组织,同步实施,把开发式扶贫、社会保障、落实优惠政策与社会扶助结合起来,采取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扶贫经济实体等形式,多途径地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要大力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提高贫困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增强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能力。要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积极用好康复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覆盖面大、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解决或有效带动残疾人脱贫的项目,积极稳妥地推广小额贷款到村到户到人。
五、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
各地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解困、康复训练服务、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残疾人文化活动、残联办公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要求进行,并且围绕为残疾人服务这个中心,最大限度地提高设施的利用率。要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1999〕残联计划财字第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减免有关规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住宅要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以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需要。各地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以保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六、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落实到位。对未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缴纳就业保障金。对那些既不安排残疾人又拒缴就业保障金的部门、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开户银行划拨,超过期限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确保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