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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建设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力度,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实抓,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使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业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理论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有力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努力做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主动做好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桥梁和纽带,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担负着具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任务。各地要切实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特别是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承担着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繁重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的通知》(〔1998〕残工委字第1号)要求,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残联干部队伍素质,为做好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投入,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幅度,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康复可使大多数残疾人的功能得到恢复或改善,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各地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为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卫生部门要积极指导各级卫生网络开展早期疾病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做好组派医疗队以及其他形式的医疗救助工作,在白内障复明等多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教育、残联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和稳定聋儿康复训练机构,创造条件做好聋儿语训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7岁以下聋儿的听力语言抢救性训练工作。要大力推广“社会性、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加强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使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取得实在的成效。为了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省、市、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任务,相应增加残疾人康复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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