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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2001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10条(二)项、第11条、第14条(十)项、(十一)项、第15条(二)项、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5条、第26条有关‘核发小公共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的规定;第11条、第20条第1款、第21条有关‘小公共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规定;第12条、第22条有关‘小公共汽车增加、减少车辆核准’的规定;第12条有关‘小公共汽车更新车辆核准’的规定;第12条有关‘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停运、歇业批准’的规定”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18日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和小公共汽车管理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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