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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公共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删去第二款。
  2、第六条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公交办”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公交办”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二项、第三十条。
  5、第十五条第六项中的“小公共汽车管理机关”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小公共汽车管理部门”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6、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小公共汽车业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5000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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