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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
          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废止下列四项规章:
  一、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1987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178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三、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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